原标准(标★为强制性条款) |
修订版(标★为强制性条款) |
1范围 |
1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回收拆解工作的术语和定义、企业要求、报废汽车拆解作业程序等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回收拆解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参照执行。 |
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回收拆解工作的术语和定义、企业要求、报废汽车拆解作业程序等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报废汽车(包括传统燃料汽车、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回收拆解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参照执行。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515
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 |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515
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HJ
348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GA802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
3
术语和定义 |
3
术语和定义 |
GB/T 1951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GB/T 19515、GB/T
19596、GB/T
3730.1和GA802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3.1
报废汽车 End-of-Life
Vehicles ;ELVs
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 |
3.1
报废汽车 End-of-Life
Vehicles ;ELVs
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和权利人自愿报废的汽车。 |
3.2
回收
Recycling
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报废汽车进行接收或收购、登记、标记、存储、并发放回收证明的过程。 |
3.2
回收 Recycling
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报废汽车进行接收或收购、登记、标记、存储、并发放回收证明的过程。 |
3.3
拆解
Dismantling
对报废汽车进行无害化处理、拆除可再利用的零部件和主要总成;按各物品的材质种类分解存放;对车体和结构件等进行压扁或切割的程序和方式。 |
3.3
拆解 Dismantling
对报废汽车进行无害化处理、拆除主要总成和可再利用的零部件;按各物品的材质种类分类存放、对车体和结构件等进行拆分或压扁的程序和方式。 |
|
3.4
拆卸
Remove
将动力蓄电池从车上卸下的过程。 |
3.4
注销
Deregistration
将报废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和方式。 |
3.5
注销 Deregistration
将报废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和方式。 |
3.5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ELV
recycling and dismantling enterprises
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合法企业。 |
3.6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ELV
recycling and dismantling enterprises
取得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 |
3.6
废液 Waste
liquid
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燃料、发动机机油、变速器机油、传动机构机油、动力转向油、冷却液、防冻液、制动液、风挡玻璃洗涤液等各种液体。 |
3.7
废液 Waste liquid
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燃料、发动机机油、变速器/齿轮箱(包括后差速器和/或分动器)油、助力转向油、冷却液、制动液、减振器油、空调制冷剂、风窗玻璃清洗液、液压悬架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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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解体机 Disintegrating Machine
具有夹臂和液压剪,用于破解、分离车体及零部件的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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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拆解线 Dismantling Lines
按特定的拆解工艺,将报废汽车有序拆解的一套设备及装置的集合。 |
4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要求 |
4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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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选址 |
|
企业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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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拆解能力 |
|
各地区依据汽车保有量划分为6档,各地区参照表1确定地区报废汽车总拆解能力及企业数量。单个企业拆解能力不低于表1。表1中单个企业拆解能力标准车型为GA802中的小型载客汽车,其他车型依据重量换算。
表
1 拆解能力标准 |
地区
类型 |
地区汽车保有量
(万辆) |
地区报废汽车总拆解能力
(辆) |
单个企业拆解能力
(辆) |
= 1 \*
ROMAN I档 |
超过500 |
200000 |
不低于30000 |
= 2 \*
ROMAN II档 |
200(含)-500 |
150000 |
不低于20000 |
= 3 \*
ROMAN III档 |
100(含)-200 |
60000 |
不低于10000 |
= 4 \*
ROMAN IV档 |
50(含)-100 |
30000 |
不低于7000 |
V档 |
20(含)-50 |
15000 |
不低于5000 |
VI档 |
0-20 |
6000 |
不低于2000 |